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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0章 面临诉讼(2 / 2)

陈一问:

“嗯,那我们该怎么办?”

方律师说:

“据我分析,陈局你破门阻止该院长性骚扰的行为,符合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规定'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'的正当防卫要件。

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制止'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',且手段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。

而性骚扰属于不法侵害,你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女友免受侵害。若踹门、踹人的行为是为了立即制止该院长正在实施猥亵,且未造成该院长重大伤害,则属于正当防卫,不构成犯罪。

当然,若陈局的行为超出必要限度,比如该院长已停止侵害,仍继续殴打他,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,需要承担相应责任,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
不过,姜女士的行为,应对对方的诉讼就比较麻烦些。”

“嗯,这怎么说?”陈一问,其他人尤其姜婉禾都看向律师。

“这么说吧,姜医生在那院长继续性骚扰时打耳光的行为,可能构成正当防卫,但需结合伤情判断是否过当。

正当防卫成立条件是:那院长的不法侵害即性骚扰正在进行,姜医生的反抗是为制止侵害。

而防卫过当风险在于:若牙齿脱落构成轻伤,是否属于‘重大迫害’,当然这需要司法鉴定。

那么,这就有被认定为'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'的可能,涉嫌故意伤害罪,但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”

“嗯,那种情况下,如果不激烈反抗,就会被害,那么反抗的结果只是致使实施侵害行为者轻伤,怎么可能被认定为’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‘呢?”陈一问。